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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3-20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市区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市场行为,确保外墙保温系统节能效果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扬州市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各县(市、区)墙改办

 

 

 

扬州市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市场行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区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备案工作由扬州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具体负责。

    通过备案审查的外墙保温系统颁发《扬州市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由市墙改节能办在网站定期公布。《备案证书》由市墙改节能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外墙保温系统方可在市区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使用未经备案的外墙保温系统,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更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在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外墙保温系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须备案的外墙保温系统是指有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应用技术法规的,由生产供应商配套供应各组成材料的外墙保温系统,包括:

(一)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2X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硬质聚氨脂发泡外墙外保温系统

(三)复合砂浆保温系统(不含膨胀珍珠岩等吸水性较强的松散性保温材料和非单组份保温系统)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市墙改节能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和材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资源环境特点,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四)组成系统的干粉料生产线应有有效的治理粉尘污染措施,应有除尘系统,并达到有关环保要求。

(五)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粘结砂浆、抹面砂浆的生产能力,单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应大于2万吨;

2、系统配套材料应有专有的采购途径及指定品牌,且与系统其它组成材料彼此相容。膨胀聚苯板外保温系统中EPS板、XPS板不得使用掺入废旧泡沫的产品。

(六)复合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可靠的技术来源;

2原材料在线自动计量,出料自动计量和包装。混合机有效容积大于1500L,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生产线具有二次混合工艺;

3、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试验室,具备万能试验机(50100kN)、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检测设备、仪器;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和上岗证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人员。

第八条  申请外墙保温系统备案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扬州市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ISO9000认证)

    (四)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保温系统所有组成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系统耐侯性试验报告;

(五)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试验室设备清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备案证书》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申报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审验换证申请,经审验合格给予换发新证。凡不按期申报审验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  在《备案证书》有效期间,市墙改节能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质量抽检。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已取得《备案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注销其《备案证书》:

1、连续两次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的系统;

2、因系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涂改《备案证书》以及将《备案证书》转让他人使用的;

4、提供假检测报告、假资料的;

5、未按期申请年审换证的。

第十三条  当系统组成产品有重大改变,影响系统性能时,须及时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备案管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4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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