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专设了建筑节能篇章,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