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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6-17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扬墙领办〔200810

各县(市、区)墙改领导小组、墙改办,市区有关建设单位: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由江苏省财政厅、经贸委于2008520日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基金调控作用,经会商市财政局,现就贯彻执行《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自200861日起,执行《办法》新的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标准(含补办手续工程)。 200861日前按原标准征收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仍按原返退比例计算,截止时间为20081231日。200911日起,统一按《办法》新返退比例计算。

二、县(市、区)应在200871日前执行《办法》新的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标准。

三、为严肃专项基金征管纪律,自200861日起,除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外,各地一律不得决定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原由地方出台的有关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优惠政策和地方规定的征收标准须立即停止,统一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墙改办应加强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五、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执行《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擅自决定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一律责令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

 

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中心、各县(市、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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