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墙领办〔2008〕10号
各县(市、区)墙改领导小组、墙改办,市区有关建设单位: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由江苏省财政厅、经贸委于2008年5月20日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基金调控作用,经会商市财政局,现就贯彻执行《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办法》新的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标准(含补办手续工程)。 2008年6月1日前按原标准征收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仍按原返退比例计算,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起,统一按《办法》新返退比例计算。
二、县(市、区)应在2008年7月1日前执行《办法》新的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标准。
三、为严肃专项基金征管纪律,自2008年6月1日起,除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外,各地一律不得决定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原由地方出台的有关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优惠政策和地方规定的征收标准须立即停止,统一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墙改办应加强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五、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执行《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擅自决定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一律责令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
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中心、各县(市、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