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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备案条件及程序流程
时间:2008-5-8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一、申请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资源环境特点,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四)组成系统的干粉料生产线应有有效的治理粉尘污染措施,应有除尘系统,并达到有关环保要求。

(五)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粘结砂浆、抹面砂浆的生产能力,单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应大于2万吨;

2、系统配套材料应有专有的采购途径及指定品牌,且与系统其它组成材料彼此相容。膨胀聚苯板外保温系统中EPS板、XPS板不得使用掺入废旧泡沫的产品。

(六)复合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可靠的技术来源;

2原材料在线自动计量,出料自动计量和包装。混合机有效容积大于1500L,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生产线具有二次混合工艺;

3、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试验室,具备万能试验机(50100kN)、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检测设备、仪器;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和上岗证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人员。

二、申请外墙保温系统备案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扬州市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ISO9000认证)

        (四)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保温系统所有组成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系统耐侯性试验报告;

(五)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试验室设备清单。

三、申请备案的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市墙改节能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和材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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