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职能  办事流程  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墙改简讯  知识园地  建筑节能  党建工作
  您现在的位置:查看新闻
关于印发《扬州市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新产品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3-20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市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新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试用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扬州市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新产品试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墙改办

 

扬州市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新产品试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在我市建设工程中试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新产品即在建筑墙体及外保温工程中应用没有国家及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没有经国家和地方批准的设计施工规范、规定的产品,原则上此类墙体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条  设计单位对新产品试用负主要责任,应编写并提供新产品试用过程中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全套技术文件。并负责跟踪三年,对新产品试用出现的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试用新产品的建设工程须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建设前报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备案登记须提供的材料有:

1、扬州市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新产品试用工程备案登记表。

2、新产品试用对工程影响的分析和质量承诺。

3、新产品试用相对同类型成熟产品,可能出现的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不良反应和缺陷,以及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技术应对方案。

4、指导全部施工过程的施工方法和规范操作的各项规定,对技术难点的说明。

5、针对试用该产品的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和验收操作方法。

第六条  采用外省市地方标准及规范规定的,须报经地方有权机构批准,方可采用。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点击次数:   【 打 印 】【 关 闭
上一篇:关于印发《扬州市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新产品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扬州市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新产品试用工程备案登记表
版权所有: 扬州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州墙改办
联系电话: 0514-87900727 传真: 0514-87907169 地址:扬州市南通东路88号 邮编:225002
    苏ICP备05069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