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作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 代征手续费;
(六)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二: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信息动态]
市墙改节能办2007年工作简况与2008年工作重点
2007年,在市墙改领导小组和市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市墙改节能办认真贯彻落实扬府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圆满完成2007年各项任务目标。实心粘土砖产量4.2亿块,降产13%,比年度计划降产指标提高6个百分点;新墙材产量16.8亿块标砖,占墙材生产总量的80%,其中非粘土新墙材产量6.7亿块标砖,占新墙材产量的40%,分别比年度计划指标超出13%和50%;最后一批13个乡镇通过省、市检查,顺利实现“禁实”目标,全市实现乡镇“禁实”全覆盖;城镇新墙材建筑房屋竣工面积占总建筑竣工面积的99%;市区所有民用建筑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图纸审查;和生产应用实心粘土砖相比,实现节约土地2800亩,节省能源10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等废气排放2500吨,被评为扬州市节能先进单位。
2007年市墙改节能办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抓好乡镇“禁实”工作,确保最后一批13个乡镇顺利实现“禁实”目标,全市实现乡镇“禁实”全覆盖;二是加强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科学引导新墙材发展,全市新增非粘土新墙材生产能力约4亿块标准砖;三是抓好新墙材专项基金征管工作,充分发挥基金杠杆调节作用;四是抓好科研和试点示范工作,组织编制印发了《非承重砂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墙体技术规定》和《砂加气砌块自保温墙体建筑构造》等工程建设地方性技术规定,开展建筑节能试点示范评选,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稳步发展;五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全年共查处6个违规单位,处罚金36.3万元;六是抓好禁止新建窑厂工作,积极配合国土部门,深入开展窑业整治;七是抓好宣传宣传工作,借助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八是抓好对县(市)的督查与指导工作,通过工作调研、召开例会、组织考察、督查工作等形式,促进各地工作均衡发展;九是抓好作风建设工作,遵守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努力克服人手较少的困难,严格按时限办理工程查验与基金结算手续,全年共完成工程查验158项,查验建筑面积350万平方米,办理及时率和服务满意率均为100%。
市墙改节能办2008年工作重点是:
(一)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即将出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配套宣贯工作。
(二)做好市长令的调研起草工作,出台《扬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三)继续做好建设科研工作,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节能65%的试点示范工作;组织编制符合我市实际的太阳能热水器应用安装图集;广泛征求意见,对《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技术规定》等工程建设地方性技术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积极做好申报省技术规程有关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无产品质量标准和应用规程的新产品试用工作。
(五)建立建筑节能外墙保温体系(产品)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确保节能产品和工程质量。
(六)适时召开全市乡镇“禁实”总结交流现场会,切实做好乡镇“禁实”回头看工作。
(七)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使用粘土砖或不按节能标准设计和擅自降低节能标准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及时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信息申报工作。
(八)进一步细化市区窑业整治方案,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分步实施,从生产源头控制实心粘土砖。
(九)继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普及科普知识,曝光违规行为,增强公众节能意识,引导群众参与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经济调控作用。
建筑节能例会在市墙改节能办召开
1月16日上午,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工程处、市墙改节能办、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在市墙改节能办召开了2008年度第一次建筑节能工作例会,就市区民用建筑如何实施和规范建筑节能公示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确定了以下事项:
一、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公示的表式和内容由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加盖印章。局工程处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查勘时,应将建筑节能公示情况作为必查内容之一。
二、建筑节能公示牌的尺寸、规格、式样等要求由市墙改节能办拟定,随公示表式和内容一并由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提供给建设单位。
三、建筑节能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按统一要求自行制作,在工程现场查勘前制作好,并置于施工现场围墙外显著位置。商品房开发单位须按同样内容,制作适当尺寸的公示牌置于销售现场显著位置。
四、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将建筑节能公示内容上网公布,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监察支队、建筑安装管理处、墙改节能办等单位在检查工地时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公示内容和执行情况的督查。
五、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开工,未进行建筑节能公示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公示内容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节能专篇的结果填写,并由市墙改节能办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记录不良信用,并移交城建监察支队按规定进行查处。
2008年度市区墙体材料认定产品名录
根据《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墙改节能办完成了2008年度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全市共有114家墙材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通过认定,以下为市区认定产品名录,县(市)认定产品名录可登录市墙改节能办网站www.yzqgb.com查询下载。
市区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名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认定产品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认定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
1 |
扬州市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加气混凝土砌块 |
房志荣 |
87657868 |
Y-01 |
2008年底 |
|
2 |
扬州东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加气混凝土砌块
蒸压粉煤灰砖 |
袁安平 |
87618901 |
Y-02
Y-12 |
2008年底 |
|
3 |
扬州市金瓯彩瓦有限公司 |
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 |
周 宁 |
87616696 |
Y-03
Y-04 |
2008年底 |
|
4 |
扬州市广厦新型建材厂 |
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 |
孙正定 |
87817446 |
Y-05
Y-77 |
2008年底 |
|
5 |
扬州恒华建材有限公司 |
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 |
乔华福 |
87958337 |
Y-06
Y-07 |
2008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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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加气混凝土砌块 |
丁金凤 |
87527708 |
Y-08 |
2008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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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扬州市安得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
工业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 |
袁文斌 |
87636151 |
Y-09 |
2008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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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扬州鸿业新型建材厂 |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
潘青松 |
87610915 |
Y-10 |
2008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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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扬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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