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同志在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汇报会上的讲话
经过精心准备、周密安排和十几天的辛苦工作,首次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告一段落。刚才各检查组组长都做了很好的汇报,把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和教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议都写得很好,这些材料要汇编成册,到时候应把每个检查组的成员和组长名字载入册子,以示负责,也算是激励。
这次检查不仅督察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个省会城市以及5个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也对2003年以后完成设计的居住建筑和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设计的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检查,共计抽选了280个项目,发放了28份执法告知书。通过检查,基本上掌握了全国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应采取的对策。最重要的是,通过检查,强化了建筑节能的督查工作,推进了各地建筑节能的具体工作和计划落实,也在群众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这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效果好,尽管是首次检查,没有经验,但也较好地完成了检查工作,在此我代表部党组表示感谢。
下面结合这次检查与建筑节能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总体情况
从汇报情况看,各地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认识有了一定提高。特别是进入2005年以来,由于加大了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政监管、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力度,形成了较好的工作局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在:第一,节能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取得进展,相关部门能够互相配合、互为联动;第二,政策法规出台有一定的针对性,工作目标和思路较为明确,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第三,技术标准相对完善并适合当地的实际需要,在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第四,各方责任主体的建筑节能意识有所提高,抽检的大部分项目能够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五,节能技术得到了推广应用。如哈尔滨市自2003年以来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都在97%以上,辽宁省2004年建成节能建筑占当年竣工建筑面积的89%,同时,即使在经济欠发达、人才资源相对匮乏地区如银川市,节能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二、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我们也确实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较低。北方地区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从1996年就开始实施了,十年磨一剑,但节能工作不平衡的情况严重存在,省会城市好一些,一般城市差一些;房价高的地区较好些,房价低的城市就差些;北方地区执行标准起步较早,中部和南方就比较滞后;富裕地方好一些,贫困地区就相当被动;少数本来应该达到较高标准的地区,甚至部分冬冷夏热的城市,建筑节能执行标准的比例也相当低的。总体上来说,建筑设计这一块把关不严,业主篡改原来设计标准的现象较为普遍,设计图和施工图不一样,阴阳图纸并不少见。在竣工验收阶段,把节能列为验收标准的很少。总之,这次节能检查和上次小规模的专项调查结果相同,进一步暴露了存在的问题。
(二)施工竣工验收环节监管不严格。从各地检查情况看,施工验收环节的监管成效可分三个等级:一是违法必纠型。目前没有发现一个省市达到这个标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纠正一起的城市几乎还没有。可以说建筑节能是执法最不力的领域之一。二是杀鸡儆猴型。少数城市,最近一两年做到了这一点,处理了几个典型,但还做得很不好。三是偶发事件型。上级要检查了,再被动或偶尔处理一下违规事件。最近这一两年各省才开展这项活动。所以这三个等级中,最低标准也只有部分省市的达到,可见建筑节能的验收监管环节疏漏面很大。昨天,北京市出台了以住宅为单元的建筑验收标准,居然还没有节能验收的内容,这与国家大政策、大环境差距非常之大。实际情况表明,建筑节能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没有深入到设计、施工、验收、监管等各环节和具体操作人员的管理内容中,不少执法人员本身就是违法的对象,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三)建筑节能还缺乏足够的技术方面的支撑。这次所检查地区都反映节能的产品、技术可选择性不足,节能设计的软件本身质量相差很大,检验出来的结果误差过大。少数地方对新技术、新产品存在垄断现象,导致用户可选择性不足,没有形成竞争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许多基础工作存在着薄弱的环节,培训工作明显偏弱。推进培训工作,一方面要使执法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能使被培训对象认识到什么是违法?后果如何?怎么做到依法处罚等等。
(四)尚未形成良好的建筑节能的舆论氛围。各地出台促进建筑节能的激励政策的地方还刚刚起步。对利用墙改基金或其他激励手段来促进建筑节能,或者说形成了社会氛围的地方还只是极少数。如像上海那样发放很简单的建筑节能五十问这样通俗易懂材料的,还只是一两个地方。开过建筑节能大会的只是浙江省,这些都反映了一个问题。所以说,传统的、习惯的、浪费的观念,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建筑节能万里长征还刚跨出第一步。对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农村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只有极少数地方,安徽、沈阳注意到了,其他地方基本没有动,上海出台了既有建筑的改造,还只是试点,仅限于多层建筑。
(五)北方地区热改滞后,造成了节能不节钱。各地节能建筑的收费管理仍未改革,同北京一样,建筑节能了但供热费用还是按老规则照收,装了热计量表了还照样按面积收费。科技部的大楼节能70%,热能耗是原来的二十分之一,但是收费还是按照原来的1.5万平方米来计算,这是严重不合理的。这就严重影响了业主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没有任何好处的节能改造自然难以全面启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就失效了。
(六)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建筑节能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主要的抓手,也是节能成效最大的项目,居然没有一个城市由书记、市长挂帅的,有的省还只有副秘书长能开开会,有的成立了领导小组,但从来没有开过一次会议,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七)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缺乏周密的计划。这些问题都通过我们这次检查暴露出来了,情况比我们预计的更加严重。现在中央领导非常重视节能工作,近期的节约型社会展览,所有政治局委员都去了。建筑节能是最主要的节能项目,中央也发了很多文件,开了很多会,“十一五”规划把建筑节能放在重中之重,但是,上面热下面冷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这些问题都必须暴露,成绩不说跑不掉的,问题不说不会自行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
问题很明了也很严峻,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部成立了资源节约型工作领导小组,从一个部职能的角度,靠这个小组微薄的力量推动这项任务,工作量很大,也包括很多方面,今天我只想就节能检查工作如何进行,讲几点意见:
第一,节能检查必须作为部、省两级工作重点,它不是突击性的,也不是说可有可无的。这正是因为全国十大节能项目中,我部负责的建筑节能所占的比例是最高的,占全部节能任务的40%以上。我们的目标要到2020年建筑节能要达到3.51亿吨标准煤,几乎等于其他九大节能项目节能效果的总和。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建筑业大发展的时期,每年的建设量20亿平方米,相当于全球建筑量的近半。从网上资料看,有人称,中国可能成为全国最大的建筑的浪费国,因为我国人均收入到了这个水平,城市化到了这个程度,经济发展到了这个阶段,最大的消费项目就是住宅和建筑。我国这个时期所建造的建筑是否节能,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实际上也关系到全球的气候变化,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事关重大,也是资源节约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筑能耗的节约已经成为最大的节约项目,建筑节能应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历史教训和各国的经验来看,推行建筑节能,行政和市场两手都要硬,而强制性行政管制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起步,必须先行。史实证明,从来没有一个国家能仅靠用市场之手单独来成功地推行建筑节能的,必须用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强制性的纪律来推行。
正因为这几点,从部里来说,必须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建筑节能检查。各个省厅应该每年两次以上。建筑节能与季节气候有关系,夏天检查和冬天检查应有不同的项目。
第二,建筑节能检查必须结合北方地区的供热体制改革,要尽快解决节能不节钱的问题。供热体制改革电话电视会议我就讲了这个观点,要进行热改的专项检查,跟建筑节能检查捆绑在一起,相互强化;南方地区要结合既有建筑的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部地区的新建建筑的节能规范也要抓紧落实。沈阳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是老工业基地,也出台了新农村建筑的节能规定,江苏、浙江就没有理由不做到这一点。
第三,建筑节能检查工作要扎扎实实地促进全国各地节能工作的开展。要以上下呼应、互动强化的办法来推进各省市法规制度的建设,促进各省市理顺墙改与建筑节能的工作关系,促使各省市把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缺水地区的建筑中水回用,我部早就出台了强制性规范,但是执行的很少。要推进各地严格执行奖罚制度,对违反节能法规的人与事要及时查处。检查工作还要促进节能检查的效能,要检查各个省厅发放了多少个执法告知书,处罚了多少个违法的设计、施工单位,要统计。从来没有处罚过的,要重点检查,从来没有处罚过的,就处罚省厅领导。这一点我们要吸取环保局教训,工作方法上就是要这样做,你没有尽到责任,检查不严格,那就只好换岗。建设厅长也一样,如果你从来不对下面检查,十年了,居然没有开出一个罚单,自身就应受处罚。原来部里的文件很清楚的,违规的单位罚款五十万,降低资质,但实际上没有一个单位受罚的,也没有一个单位的资质降级,全是平步青云升资质,部令变废纸,不节能的建筑才“蔚然成风”。所以,以后检查组下去,一定要严肃执法,不开执法告知书的就不是好的检查组,当然也不是说开得越多越好。建设部的检查组执法告知书都不开,对下面是什么影响?不成了豆腐检查组了?不让你检查的项目更要去检查,部里的检查组,检查的项目应该没有禁区。节能检查还要推进地方立法,形成闭合的监管机制,从设计、施工、监理到验收、备案,都要闭合管理,相互制约。
第四,建筑节能的检查工作要推进节能工作的创新和宣传培训工作。因为我们国家之大,传统的乡土建筑的节能方式、途径之丰富,不是我们现有建筑节能的标准规范所能概括的。世界发达的国家都是先搞节能建筑,后来发现节能建筑并不利于居住健康,与生态和环保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后来兴起的绿色建筑就涵盖了节能建筑,不少国家对原先的节能建筑进行了第二次改造,因此造成了巨大的浪费。这些都是经验教训,我国推行建筑节能一开始就应该贯彻“两个跨越”的方针,第一个跨越指的是目标跨越,第一步到2010年实现节能50%的标准,第二步到2020年实现65%的建筑节能标准;第二个跨越是建筑节能模式的跨越,一般的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要并行,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搞二次改造。绿色建筑也要从传统的乡土建筑中吸取大量的养料来丰富自己。所以节能的创新举措要设计得更加科学,要在吸收传统乡土建筑、丰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比如黄土高坡上的窑洞,只要加上通风那就是最好的绿色建筑、节能建筑;徽派建筑,有许多东西,利用地热能,百年前就用了,加以发挥就非常好。这些传统的节能办法用钱最省,效果最好。要在继承历史成就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大力进行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建筑节能检查要推动节能,成熟的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运用,要打破这方面的市场垄断。第三方面,也要在这方面打假,节能技术方面的李鬼也不少。所以我们决定每年3月28日把国内外的厂家聚集在一起,进行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产品的大交流,就是为了推动这方面的技术创新。
第五,建筑节能检查的结果必须与对城市政府的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挂起钩来。节水型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人居奖,建筑评比方面的鲁班奖、詹天佑奖等,评先进等都要和建筑节能挂钩,凡是建筑节能工作不重视,推行不力的,实际效果比较差的,在全国是落后的,我们就要考虑这些荣誉都不应该给。而且建筑节能工作,政府应将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领域作为重点,抓两头来推动中间的工作。凡是公共财政补贴的建筑,都应是节能建筑。如果政府建筑自身是“能源杀手”,号召百姓节能就缺乏感召力。
第六,节能检查工作自身也需要进一步的改善。节能“风暴”始发于节能检查,如果节能检查都没有威力,强制性推行建筑节能工作就成了空话。具体改善的环节:
一是检查项目的设计要更加合理。二是检查的方法要更科学,要暗访为主,评比要与平时的数据积累结合起来。三是检查结果的宣传要更广泛,检查组本身就是个宣传动员组。四是检查的措施,处罚的措施要更严厉。执法通告书、批评意见、处罚意见,通报时都得登上去。我们许多检查工作有头无尾,虎头鼠尾的坏榜样不少。但节能执法检查一定要有始有终,要一浪高过一浪。五是监督要更有效。检查本身也要提高效率。节能检查本身也要讲究效能和节能。全国那么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司局长带头参与检查,地方那么重视,节能检查自身不提高效能也是一种浪费。
所以,希望通过这六项工作,真正通过扎实的节能检查,进一步掀起全国建筑节能的风暴,使建筑节能工作更加持久的开展下去,进一步推进全国十大节能项目的首要重点工作落实,努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
谢谢大家。
[政策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信息动态]
扬州市墙改办2005年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要点
2005年,在市墙改领导小组和市建设局的领导下,在上级墙改办的指导支持下,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全年各项任务指标,以“禁实”推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为重点,团结拼搏,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目标。各县(市、区)城区全部实现“禁实”目标;市区及已实现“禁实”的县(市)“禁实”成果保持良好;在去年的基础上,又有18个乡镇实现“禁实”目标;建筑节能工作稳步推进,9月1日以后的民用建筑全部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图纸审查;窑业整治工作不断深入;非粘土新墙材发展迅速,生产和应用比例不断扩大;初步形成了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新墙材主导产品体系。全市的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指标完成情况
1、粘土实心砖产量5.19亿块,降产11.9%,比年度计划降产指标提高1.9%;
2、新墙材产量12.95亿块标砖,占墙材生产总量的71.4%,比年度计划指标超出3.4%,比“十五”计划指标超出21.4%;
3、城镇新墙材建筑房屋竣工面积占总建筑竣工面积的93%,比年度计划指标超出5%,比“十五”计划指标超出28%;
4、18个乡镇通过检查和省市抽查,顺利完成“禁实”任务,比年度计划指标超出8个,全市已有超过50%的乡镇实现“禁实”目标;
5、2005年9月1日起,市区所有民用建筑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审图。
二、2005年主要工作
(一)宣贯国家文件,分解任务指标,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给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办及时开展了对文件的学习和宣贯工作,将文件转登在市建设局和墙改办的网站上,并复印送至各相关部门;组织市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参加了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召开的全国推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各县(市、区)墙改办学习文件精神,研究拟定各项具体措施。为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和“十五”期间的总体目标,年初,结合各地实际,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将任务指标下达至各县(市、区),并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为全年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向前推进,继续深入开展 “禁实”工作
为了进一步巩固“禁实”成果,扩大“禁实”范围,2005年,我办以“两确保、两延伸”为目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禁实”工作。
1、确保全面完成县(市)城区“禁实”目标。高邮市和宝应县是我市最后两个未接受省级“禁实”验收的市(县)。从去年开始,两市(县)在设计、审图、招投标、办理开、竣工手续和执法检查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杜绝出现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禁实”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完成了“禁实”有关指标,分别于今年5月份和12月份通过了由省墙改办组织的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到目前为止,我市所有县(市、区)城区已全部通过省级验收,全面实现了“禁实”目标。
2、确保已实现“禁实”的地区不回潮、不反弹。市区(邗江区)、仪征市和江都市城区分别在2002年和2003年实现了“禁实”目标,并通过了省级验收。今年,市区(邗江区)通过和城建执法部门紧密配合,有效控制了实心粘土砖在临时建筑和围墙工程的使用;仪征市墙改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并将使用新墙材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江都市向所有砖瓦企业下达了限产实心粘土砖的指标,继续加大力度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不断巩固“禁实”成果,确保不出现实心粘土砖的反弹和回潮现象。
3、将“禁实”继续向乡镇延伸。在去年18个乡镇顺利完成“禁实”任务的基础上,今年,结合各地实际,我办排定了18个乡镇作为2005年的“禁实”乡镇,并适时组织乡镇分管领导和村建助理新型墙改政策和技术培训,参观外地一些新墙材生产企业和应用工程。各地政府和墙改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乡镇“禁实”工作,通过政府文件或是专题会议部署此项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将责任层层分解,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各乡镇政府也及时召开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禁实”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禁实”工作。各“禁实”乡镇都成立了由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墙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专门负责“禁实”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较好地解决了墙改管理工作在乡镇断层的问题。各乡镇都制定了“禁实”工作实施意见,政府与砖瓦企业、开发商、施工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签订了责任状,并适时对在建工地进行检查。经各县(市、区)自查和市(县)联合抽查,18个乡镇均顺利实现了“禁实”目标。目前,我市已有超过50%的乡镇实现了“禁实”目标。
4、将“禁实”逐渐向基础工程延伸。为切实贯彻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争取尽早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下部位实现“禁实”,今年,我办组织了省内有关高级专家,召开了蒸压粉煤灰砖应用于基础工程论证会。经过研究讨论,专家一致认为蒸压粉煤灰砖符合我市的资源特点,可以用于建筑基础工程。我办一方面结合仪征市的现有条件,准备2006年先行试点在其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基础部位禁用实心粘土砖,进而以点代面在全市推广;另一方面积极组织了两家新墙材生产企业继续投入,力争在明年建成投产1~2亿块标砖的高质量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为我市基础工程顺利“禁实”提供产品保证。
(三)开展资源调研,组织项目研讨,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今年上半年,我办对市区及周边地区的砂石资源的状况进行了初步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到,我市目前大部分砂石矿已停止开采,建筑市场所用砂石主要来自外地。而随着我市火力发电规模的不断扩大,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等废弃物的排放量快速增长,每年约有500万吨,不仅占用大量土地堆放,而且污染环境。本着因地制宜发展新墙材和切实为投资者考虑的态度,我办一方面限制以砂石为主要原材料的混凝土砌块等墙材项目的盲目投入和扩大生产;另一方面科学地引导投资者,利用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等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4月份,我办邀请了有关专家和投资者,召开了粉煤灰陶粒等粉煤灰利用项目研讨会,开拓了投资者的视野,较好地为他们的投资决策提供了帮助。今年,市区有两个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建成投产,年生产能力达40万立方米,相当于15个普通砖瓦厂的产量,如满负荷生产,每年可减少粘土砖毁田约300亩(以挖深2米计算),节省约2万吨标煤,少排放约500吨二氧化硫,并利用粉煤灰约20万吨,社会与环境效益显著。
(四)依靠经济调控,借助行政推力,不断加快新墙材的推广应用步伐
为了进一步加快非粘土新墙材的推广应用步伐,今年市墙改办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印发了《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技术规定》,由市建设局批准于5月1日起试行,为蒸压粉煤灰砖的设计和使用扫除了障碍。二是和市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广使用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墙材制品的通知》(扬建工(2005)25号),进一步加快了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应用步伐。三是严格执行《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全部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建筑工程,全额返退其缴纳的新墙材专项基金,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杠杆调控作用。通过经济调控和行政推动的合力作用,非粘土新墙材在我市各类建筑中,特别是住宅建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符合全额返退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
(五)完善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今年以来,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科[2005]206号)等文件,都指出实施建筑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并提出了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完善组织机构。为切实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建筑节能领导组织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我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将“扬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扬州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2、制定政策措施。为了深入贯彻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0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办会同市建设局、市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墙领办(2005)06号),提出了我市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措施。从2005年9月1日起,市区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居住建筑,必须达到《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规定的节能50%的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应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
3、召开协调会议。扬墙领办(2005)06号文件印发以后,及时召集市审图办、市质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等单位,及科研设计处、工程建设处、建筑业管理处和市房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行了专题研究。各职能部门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在施工图审查、领取开工许可证、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返退新墙材专项基金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市区9月1日后所有新建民用建筑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
4、加大宣传力度。为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我办充分利用报纸、网站、电台等媒体,宣传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经济与社会效益和优越的居住性能。在《扬州日报》刊登了主题为“建筑节能为最佳人居添光彩墙材革新让古城风貌更靓丽”的整版宣传文章;在《扬州晚报》“楼周刊”栏目中宣传实施建筑节能的强制性和重要性;在网站上转登了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在央视《对话》节目中的访谈全文。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各级领导重视、相关部门理解支持、建设各方积极执行、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5、组织技术培训。根据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我办配合市建设局在8月份组织了全市各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专业、暖通专业设计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筑、暖通专业审查人员共100余人参加《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的培训。将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在全市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中,特别增加了建筑节能方面的内容。此外,针对设计人员和开发商不太了解外墙保温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技术交流会”,邀请国内知名外墙保温公司的专家对外墙保温技术进行讲解。通过对不同对象的培训,使各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
(六)制止新建窑厂,积极引导转向,继续深入开展窑业整治工作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建筑市场对墙体材料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从而导致了去年某些乡镇领导和投资者不顾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盲目占用耕地新建窑厂的现象。今年,市、县二级墙改办在确保本地墙材产品能充分满足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坚决顶住各方面的压力,未批准新建一个窑厂,并积极和国土部门配合,深入开展小土窑、小立窑的取缔工作。对仪征市少数乡镇以招商引资为名擅自新建两座轮窑的行为,仪征市有关部门依照土地法,已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
(七)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规工程
今年以来,随着市区新一轮街景整治工作的开展,出现了较多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砌筑围墙的现象。我办及时应对,向各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制止和纠正使用实心粘土砖砌筑围墙的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积极使用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并及时提供了有关企业的信息。同时,我办继续加强与市城建监察支队合作,进一步加大墙改执法力度,对市区临时建筑和围墙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进行了检查,对18个违规工程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2005年,市区对扬州恒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处罚,共处罚金2.8万元;高邮市纠正违规16起,立案3起,经济处罚2起,共处罚金1.3万元。
(八)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我办围绕2005年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以“四到乡”宣传活动为主线(报纸赠到乡、墙改广告立到乡、墙改简讯发到乡、政策汇编送到乡),进一步加大了墙改宣传工作力度。制作了18块15平方米的宣传广告牌分发至各“禁实”乡镇,并将我市两月一期的墙改简讯、中国建材报、江苏墙改杂志和政策汇编等资料寄送至每个“禁实”乡镇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使乡镇领导及时了解当前墙改工作的趋势,掌握开展墙改工作的方法;在江苏墙改杂志上发表文章8篇其中千字以上文章3篇,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发布工作信息18篇,在扬州日报刊登了两次整版宣传建筑节能的内容;进一步做好单位网站的日常维护和信息录入工作;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并印制了宣传纸杯4万只。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墙改,熟悉墙改,支持墙改,营造了较好的宣传氛围。
(九)加强督查指导,做好协调沟通,促进县市工作均衡发展
为确保各县(市、区)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目标,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对县级墙改工作的督查与指导。一是利用每季度一次的墙改工作例会,了解各地的工作进度和指标完成情况,针对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二是对各地重点工作适时进行督查,及时与各县(市、区)墙改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和沟通,为县级墙改办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三是组织各县(市、区)墙改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和考察活动,学习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促进本地各项工作更好地开展。今年,邗江区、仪征市和江都市的墙改工作继续保持较快发展。高邮市和宝应县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墙改工作难度较大。但是,高邮市和宝应县墙改办在主管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克服种种困难,努力开展工作,专项基金征收率大幅提高,宣传和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得到有效控制,新墙材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城区和乡镇“禁实”工作卓有成效,顺利通过省级验收,并得到了省检查组的一致好评,为我市墙改工作的均衡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某些市(县)擅自减免专项基金的现象依然存在,不仅导致政府基金的流失,而且大大削弱了专项基金的经济调控能力,直接影响了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还须进一步规范和协调。
(二)由于工业园区的特殊情况,园区内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还存在一些盲点,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三)个别市(县)墙改办不归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有一定难度,须加强协调,有利于县(市)工作的开展。
四、2006年工作重点
(一)做好“十五”总结表彰和“十一五”规划工作。
(二)继续深入贯彻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三)加大对建筑节能的管理监督力度,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理顺建筑节能监督机制,确保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2、强化对节能建筑施工过程的跟踪检查和监督,保证各项节能措施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达到质量要求。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引导群众参与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自觉性。
4、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使技术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
5、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解决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在应用中不断出现的问题,保证节能建筑的健康发展。
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节能标准设计和擅自降低节能标准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继续推进乡镇“禁实”工作,并力争在有条件的乡镇推广非粘土新墙材。
1、深入开展宣传工作,继续以墙改“四到乡”活动为主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将墙改宣传工作做到乡镇。
2、做好典型乡镇“禁实”各项工作,争取召开一个全市乡镇“禁实”现场会。
3、继续做好乡镇分管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乡镇干部对墙改工作的认识和热情。
(五)按照苏政办发[2002]42号文件要求,和全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会议精神,继续做好砖瓦窑业整治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对违规砖瓦窑厂的关停工作。2006年春耕之前完成全市45座小土窑、小立窑的整治工作,对保留生产仿古砖瓦的小土窑,会同国土、安监等部门进行认定,规范其生产经营活动。
(六)通过对个别地区的试点,力争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下禁用实心粘土砖。
(七)加快发展以粉煤灰综合利用为主的新墙材产品,争取引导新建1~2条生产规模在1亿块标砖以上的高质量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逐步形成我市的主导墙材产品,初步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建筑体系。
(八)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经济调控作用。
2005年,我市的墙改工作呈现了崭新的局面,发展势头良好。2006年,我办全体工作人员将继续发扬团结拼搏,不畏艰难的精神,扎实工作,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为建设节约、舒适的人居环境,打造文明、秀美的新扬州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简 讯]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墙改与建筑节能的宣传工作,扬州市墙改办对其网站进行了改版,对栏目结构进行了调整,内容进行了充实,域名仍为www.yzqg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