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科〔2005〕55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0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扬州市委扬发〔2006〕48号《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意见》、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墙领办〔2005〕0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建设局扬建工〔2005〕18号《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和节能效果,现就市区2005年9月1日后(含2005年9月1日)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返退专项基金手续时,除应提供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有关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工程节能设计措施与计算资料。
2、外墙保温施工企业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3、外墙保温施工项目经理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4、外墙保温施工中使用各种主要材料或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系统耐候性试验)。型式检验应包括产品标准的全部性能指标。
5、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6、外墙保温产品或系统生产厂家提供的25年质量保证书。
二、外墙保温使用保温砂浆的住宅工程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逐栋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三、扬建工〔2006〕18号文件推荐品牌的外墙保温产品代理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依托单位,总部或在华总部的工商登记证明。
2、驻扬代理单位在扬工商登记证明。
3、技术依托单位向驻扬代理单位的责任授权证明。
建设单位须按上述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原墙体材料申请查验程序不变,如因建筑节能有关资料不能及时提供,原三个月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在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工程仍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元月二十六日
抄送:市建设局、市开发区规划局、各县(市、区)墙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