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省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综〔2003〕15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科〔2005〕206号)、《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意见》(中共扬州市委扬发〔2006〕4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墙领办〔2005〕0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0.05元/块。
二、缴退程序
1、缴费。建设单位到市墙改办委托部门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并领取“缴退卡”一份。
2、报验。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内外墙未粉刷前,向市墙改办管理科申请查验(联系电话见“缴退卡” )。
3、查验。市墙改办管理科于接到报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查验,填写“缴退卡”有关查验内容,并告知建设单位须准备的材料。
2005年9月1日(含2005年9月1日)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除应提供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有关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①、建设工程节能设计措施与计算资料。
②、外墙保温施工企业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③、外墙保温施工项目经理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④、外墙保温施工中使用各种主要材料或产品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系统耐候性试验)。型式检验应包括产品标准的全部性能指标。
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⑥、外墙保温产品或系统生产厂家提供的25年质量保证书。
⑦、外墙保温使用保温砂浆的住宅工程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逐栋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4、复核。建设单位须携有关材料到市墙改办综合科办理复核手续,由综合科确定具体应退款额,并经领导审签。
5、退款。建设单位将复核、审签后的“缴退卡”带回,按要求盖章、签字后,携带有效收据到市墙改办财务及市财政局经建处办理退款。
三、返退比例
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2、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省政府规定的比例之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
3、使用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等生产的孔洞率大于25%以上的粘土多孔砖和大于35%以上的粘土空心砖的,该部分专项基金预收款按孔洞率或节土率返退,最多不超过35%。
四、注意事项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返退:
1、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达不到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2、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省政府规定比例的;
3、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4、内外墙体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
5、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6、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的。(我市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可登陆市墙改办网站www.yzqgb.com查询,或电话咨询。外地新墙材产品须附当地墙改机构的认定手续)
五、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3、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在建筑工程中(含基础部分、围墙和临时建筑)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按照省政府令第100号和市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依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